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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1:20:4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国税机关的实体办税服务厅(见附件1)或本省范围内的四川省国税局的网上办税厅(仅限已开通网上办税功能的事项,含网上办税厅、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事项(见附件2)。因业务或技术原因,本次有部分事项暂未实现网上办理(见附件3),对这部分事项,纳税人可在本公告列名的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预约办理。

  二、纳税人涉及的文书表单,加盖受理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印章。如果涉及执法文书或者纳税人需要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邮寄送达或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加盖公章的相关文书。

  三、纳税人不因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事项而改变其主管国税机关。

  四、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相关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五、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试运行,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开展“省内通办”的国税机关

  2.“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3. 因技术原因暂时不能实现网上办理的涉税业务清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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