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9号 2001-07-18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湖南、安徽、新疆、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名单见附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招商银行就地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名称 | 所在地 |
招商银行总行 | 深圳市 |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 北京市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 上海市 |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 武汉市 |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 广州市 |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 沈阳市 |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 成都市 |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 兰州市 |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 西安市 |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 南京市 |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 重庆市 |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 杭州市 |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 天津市 |
招商银行福州分行 | 福州市 |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 | 济南市 |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 | 青岛市 |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 大连市 |
招商银行南昌分行 | 南昌市 |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 长沙市 |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 | 宜昌市 |
招商银行黄石分行 | 黄石市 |
招商银行丹东分行 | 丹东市 |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 无锡市 |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 苏州市 |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 | 宁波市 |
招商银行温州分行 | 温州市 |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 合肥市 |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 昆明市 |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 乌鲁木齐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