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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17号 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7: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17号      2001-07-03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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