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19号 2001-07-03
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四川、河南、陕西、江苏、湖南、广东、山东、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5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1年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武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