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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2]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7: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0号        2002-05-24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业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销量日益增加,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中第四项关于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税收工作的需要。为了简化征管,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按次税改为按期纳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由按次申报纳税改为按期申报纳税,纳税期限可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号左右才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期纳税的具体期限,由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既方便申报纳税,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又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确定。

  三、自本通知实行之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开始使用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表),原国税发[1994]114号文中所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同时停止使用。新申报表由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按照样表格式印制。

  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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