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37号 2002-05-22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广东、云南、湖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陕西、福建、海南、四川、辽宁、河北、安徽、湖南、广西、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西安、重庆、成都、济南、郑州、太原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直属分支机构名单
分支机构 | 名称所在地 |
1.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 北京市 |
2.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 | 北京市 |
3.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辖属异地支行: | |
(1)中国光大银行大庆支行 | 黑龙江省大庆市 |
(2)中国光大银行齐齐哈尔支行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
4.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广东省深圳市 |
5.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 上海市 |
6.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 |
7.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 | 辽宁省大连市 |
8.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 | 吉林省长春市 |
9.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 | 广东省广州市 |
辖属异地支行: | |
(1)中国光大银行珠海支行 | 广东省珠海市 |
(2)中国光大银行汕头支行 | 广东省汕头市 |
10.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 | 云南省昆明市 |
11.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 湖北省武汉市 |
12.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 重庆市 |
13.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 | 江苏省南京市 |
14.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 | 浙江省杭州市 |
15.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 | 山东省济南市 |
16.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 | 天津市 |
17.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 | 河南省郑州市 |
18.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 | 陕西省西安市 |
19.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 | 海南省海口市 |
辖属异地支行: | |
中国光大银行三亚支行 | 海南省三亚市 |
20.中国光大银行烟台支行 | 山东省烟台市 |
21.中国光大银行厦门支行 | 福建省厦门市 |
22.中国光大银行福州支行 | 福建省福州市 |
23.中国光大银行成都支行 | 四川省成都市 |
24.中国光大银行苏州支行 | 江苏省苏州市 |
25.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 | 辽宁省沈阳市 |
辖属异地支行: | |
中国光大银行丹东支行 | 辽宁省丹东市 |
26.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支行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27.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支行 | 安徽省合肥市 |
28.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支行 | 湖南省长沙市 |
29.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支行 |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 |
30.中国光大银行太原支行 | 山西省太原市 |
31.中国光大银行宁波支行 | 浙江省宁波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