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747号 2002-08-16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03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略)
2、2002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单 位 | 数 量 |
合 计 | 193.9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 134.2 |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0.2 |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 1.3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4.0 |
天津石化公司华隆实业公司 | 2.4 |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 1.0 |
齐鲁石化胜炼化工厂 | 4.0 |
齐鲁石化齐隆化工公司 | 0.8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 1.0 |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0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 3.0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1.0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 2.5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 1.0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 5.5 |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1.7 |
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 4.0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5.0 |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7.0 |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 1.6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 0.5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 17.0 |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5.2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 6.2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 3.6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3.0 |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 0.5 |
杭州炼油厂 | 4.0 |
中国石化集团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 1.0 |
扬州石油化工厂 | 1.2 |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9.5 |
青岛石油化工厂 | 8 |
江苏泰州石化总厂 | 10.0 |
西安石油化工厂 | 2.5 |
塔里木石化公司 | |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 |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2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 58.70 |
大庆石化分公司 | 0.60 |
吉化股份公司 | 6.00 |
抚顺石化分公司 | 1.70 |
辽阳石化分公司 | 3.00 |
锦州石化分公司 | 16.00 |
兰州石化分公司 | 2.20 |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 7.10 |
克拉玛依石化厂 | 1.00 |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 1.10 |
玉门炼化总厂 | 4.00 |
南充炼油厂 | 5.40 |
华北石化分公司 | 4.20 |
大港石化分公司 | 4.10 |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 0.50 |
胜华炼油厂 | 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