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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7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6: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747号        2002-08-16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03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略)

  2、2002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单      位  数  量 
合      计  193.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34.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1.3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 
天津石化公司华隆实业公司  2.4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1.0 
齐鲁石化胜炼化工厂  4.0 
齐鲁石化齐隆化工公司  0.8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1.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2.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5.5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7 
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5.0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1.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17.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6.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3.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杭州炼油厂  4.0 
中国石化集团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1.0 
扬州石油化工厂  1.2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5 
青岛石油化工厂  8 
江苏泰州石化总厂  10.0 
西安石油化工厂  2.5 
塔里木石化公司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58.70 
大庆石化分公司  0.60 
吉化股份公司  6.00 
抚顺石化分公司  1.70 
辽阳石化分公司  3.00 
锦州石化分公司  16.00 
兰州石化分公司  2.20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7.10 
克拉玛依石化厂  1.00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1.10 
玉门炼化总厂  4.00 
南充炼油厂  5.40 
华北石化分公司  4.20 
大港石化分公司  4.10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0.50 
胜华炼油厂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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