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58号 2004-09-20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江苏、辽宁、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太钢集团所属的2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太钢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太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太钢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太钢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在地 |
1 |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2 |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新兴实业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3 | 太原钢铁(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4 |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福利总厂 | 山西省太原市 |
5 |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6 | 太原钢铁(集团)双良水泥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7 | 太原钢铁(集团)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8 | 太原钢铁(集团)原料贸易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9 | 太原钢铁(集团)金属回收加工贸易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0 | 太原钢铁(集团)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1 | 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2 | 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3 | 太原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4 | 太原钢铁(集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5 |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用建设开发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6 | 太原钢铁(集团)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7 | 太原钢铁(集团)现货销售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 |
18 | 无锡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 |
19 |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中南经贸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 |
20 | 上海太钢经贸中心 | 上海市 |
21 | 西安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 |
22 | 北京太钢经贸中心 | 北京市丰台区 |
23 | 辽宁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 辽宁省沈阳市 |
24 | 青岛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 |
25 | 成都(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 |
26 | 天津太钢销售有限公司 | 天津市武清区 |
27 | 深圳市晋园不锈钢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 |
28 | 佛山市太钢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 |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