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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4: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04号        2005-01-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近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函,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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