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10号 2005-05-0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三菱丽阳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5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28日,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三菱丽阳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6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